赵某于2020年1月、7月两次向嘉陵区法院申请执行,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共计7600元。经执行法官多次调查,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。为快速执结案件,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,执行法官传唤张某到法院对案件进行处理。面对执行法官对案件的耐心解释,张某因与申请人存在矛盾,态度十分恶劣,拒不履行支付义务,执行法官遂决定对张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。在办理拘留措施手续期间,执行法官继续对张某释法明理,强调张某作为父亲,应当履行抚养义务。在执行法官的劝解下,张某逐渐冷静下来,表示之前是自己太过冲动,不应该对抗法律。张某在当天向亲友筹集了三千余元,并在第二天将前期所欠抚养费现场支付给申请人赵某。至此, 2件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,既彰显了司法威慑力,又兑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(庞鸿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