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,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段辉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经审理查明,2020年6月12日,被告人胡科桉驾驶轿车,搭载张河、张卿二人到南充市嘉陵区河西镇泰山村钟家坪中坝岛上打鸟。胡科桉使用气枪打鸟,张河和张卿负责去捡打落的鸟,三人共射杀了四只斑鸠。
经鉴定,胡科桉打鸟使用的枪支其动力类型为压缩气体。经西华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专家出具意见,认为胡科桉等3人捕获的鸟类为珠颈斑鸠,其保护级别为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胡科桉等三人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。
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自愿认罪认罚,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。判决被告人胡科桉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;被告人张河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;被告人张卿犯非法狩猎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一审宣判后,三被告人均表示息诉服判。(陈梅)